Article 26

In force

在交通出行方面,禁止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驾驶机动车乱停靠、乱插队、乱鸣笛,不规范使用远光灯,行经人行横道不礼让行人,停放车辆占用消防通道、盲道和人行道(按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二)驾驶电动车等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逆行、随意掉头、乱穿马路;

(三)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不走人行横道,乱穿马路,翻越交通护栏,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浏览手持电子设备;

(四)乘车人员妨害驾驶人安全驾驶;

(五)机动车驾乘人员向车外抛撒物品;

(六)在车行道上乞讨或向车辆兜售物品、散发广告;

(七)巡游出租汽车驾驶人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5,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