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城市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二)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城市二次供水水质进行定期常规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