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并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充分考虑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需要。

Local Regulations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