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歪曲、贬损、丑化等方式利用红色文化遗存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影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