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具备开放条件的红色文化遗存,应当向社会公众开放。

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档案馆、图书馆等收藏研究机构应当利用红色文化遗存举办专题陈列展览。陈列展览内容和解说词应当经过宣传、文化、史志研究部门审查。

Local Regulations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