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社会信用主体认为其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共享、公开、使用或者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存在错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等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受理异议单位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对异议申请进行核查和处理,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或者撤销,损害社会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对异议申请的处理结果和理由应当及时告知异议申请人。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