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国家机关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将履行职责过程中生成或者获取的信息,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提供。

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接收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报送的信息。公共信用信息的具体归集程序由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