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市中医药、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培养中医药健康服务、中药炮制、中药材种植等中医药技术技能人才:

(一)在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相关专业招生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二)依托本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搭建技术技能服务平台和培训平台;

(三)支持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设立技术技能岗位;

(四)支持建立中医药传统技能传承工作室。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