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环境敏感区域从事宝石加工产生工业噪声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属于产生社会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环境敏感区域从事宝石加工产生污水、固体废物、粉尘等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