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古树名木。

有下列情形之一,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保护性移植的,必须经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依法定程序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危害,且采取修剪等防护措施后仍无法消除危害的;

(二)原生长环境不适宜古树名木继续生长,可能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

(三)因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让或者进行有效保护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移植古树名木的,移植申请单位应当制定移植方案,依法报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查。经批准移植的古树名木,应当按照批准的移植方案实施移植;移植和移植后五年内的养护,应当由专业的绿化养护单位进行,费用由移植申请单位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