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5米处划定为古树名木生态保护红线。对主动拆除红线范围内已有的建(构)筑物(文物古迹除外)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在城市、乡镇规划区和其他特殊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以及古树群,其保护范围可以由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古树名木保护措施影响文物保护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协商,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