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出租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未指定专人管理出租屋,或者未制定管理制度,或者未实时登记、申报承租人信息,或者未定期开展安全自查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未按规定配备门禁视频系统、视频监控设备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未在公共区域安装火灾探测报警器、电气火灾监控装置、应急照明灯以及应急疏散指示标志,或者未张贴应急疏散路线图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