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出租人应当于租赁关系成立、变更之日起七日内通过出租屋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申报出租屋基础信息。

出租人通过出租屋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申报信息有困难的,可以请求所在地镇街或者村居协助申报。

租赁关系发生在本条例施行前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三个月内补充报送。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