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对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予以保障,将村庄规划和农村住房设计通用示范图集编制、执法管理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村民住房建设集中审批和综合执法。

Local Regulations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