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竣工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用地和规划审批内容进行核实。核实合格的,出具核实证明。

建房村民收到核实证明后,负责组织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对农村住房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竣工验收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住,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

农村村民异地新建住房验收合格后,应当在十二个月内自行拆除原有住房,并将宅基地退回本集体经济组织。

Local Regulations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