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使用多种类型土地的,按以上土地类型的比例计算最大用地面积。

南岳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用地面积依照《衡阳市南岳区综合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