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编制村庄规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应当科学合理确定村民住房建设区域和分布范围,符合村民住房建设实际需要。乡镇人民政府在村庄规划编制完成前,可以将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村民住房建设和宅基地管理的依据。

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域文化和乡村特色。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村民委员会进行公告。经批准的村庄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法按原审批程序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