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Amende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编制公园绿地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并与国土空间、城市绿化、生态环境保护、湿地保护和水资源保护利用等有关规划相衔接。
公园绿地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公开专项规划草案,经征询专家和公众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公开征询公众意见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经批准的公园绿地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Local Regulations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