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江东新区建立健全以信用监管为基础、与负面清单管理方式相适应的过程监管体系,明确加强过程监管的规则和标准,依法对投资经营活动实施有效监管。

江东新区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区内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依法及时公布、公示和共享其信用信息,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江东新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建立不良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保障产业健康发展。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