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的管理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4,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