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Chapter 3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Article 18Amended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安全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具体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4, 2020Article 1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