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责任制;
(三)编制安全生产现场检查指引和清单,明确检查内容、整改意见、落实情况等事项;
(四)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事故防范;
(五)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六)组织、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时,应当依照前款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4,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