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