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本市设立志愿服务基金会。

志愿服务基金应当用于:

(一)对志愿服务活动的资助;

(二)对因从事志愿服务活动遭受损害的志愿者的救助、抚恤和生活补助;

(三)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四)与开展志愿服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