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Chapter 2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Article 16In force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市、区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标识其身份并向社会公告。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组织,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依法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申请成为其单位会员或者分支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成立的城乡社区志愿服务团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管理。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Article 1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