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的时段或者区域内进行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封堵、改变专用烟道或者直接向大气、城市地下管道排放油烟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