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建(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具有历史保护价值或者时代特征的建(构)筑物保持其原有的风貌特色;
(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符合规划设计要求,造型、装饰等与周边环境协调,体现古郡新城的融合;
(三)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和完好,并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定期清洗、粉刷、油饰;建(构)筑物外立面破损、污损的,应当及时修复;
(四)临街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外走廊以及窗外不得设置有碍市容的设施,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不得擅自设置遮雨(阳)棚;设置安全网的,安全网不得超出墙体;
(五)临街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安装空调设备托架、空调机凝水管道、公用电视接收系统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依附建筑物设置的电力、通信等线路应当摆放整齐、有序。
Local Regulations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