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领域信用评价制度,将违反本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的信息纳入行业监督体系进行管理。
市、县(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托12345政府服务热线,建立处理和反馈机制,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及时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并为其保密。
Local Regulations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