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完成下列设施的规划、建设,为遵守文明行为规范提供保障:
(一)道路、桥梁、交通标志标线、电子监控等交通设施;
(二)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消防通道、绿化照明、停车泊位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坡道、电梯等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
(四)公共厕所、垃圾存放清运、污水收集处理等环卫设施;
(五)居住小区、街道、楼宇、门牌等地名指示标志;
(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景观、文明行为引导标识和公益广告宣传设施;
(七)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的公共设施。
前款规定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和维护,保证设施完好、使用正常、整洁有序、干净卫生。
Local Regulations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