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公民应当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尊师重教,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合法途径处理教育纠纷,不侮辱、谩骂、威胁、殴打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不影响和干扰正常的教学秩序;

(二)不对学生实施欺凌行为;

(三)教育和引导学生不在教学区域和教学时间使用非教学用途的通讯设备和电子设备;

(四)不将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有毒物品、管制器具带入校园;

(五)不在学校门口非法摆设流动摊点;

(六)其他应当遵守的校园文明行为。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培养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制定文明行为守则,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开展文明行为教育和实践活动,提升学生文明素养。

Local Regulations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