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应当通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移动、侵占、拆除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因建设需要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反规定,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