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处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服务费。
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其他有毒有害废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单独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违反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