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前山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设立界桩、管理和保护标志,明确河道管理范围,闸坝、生态堤岸等水利设施保护范围的用地界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毁损界桩、管理和保护标志。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城市用地规划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公共休闲、景观等工程设施,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对历史上长期居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居民,属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外迁,妥善安置。文物保护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4,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