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革命旧址资源利用纳入旅游发展规划,加强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发展红色旅游,并与发展自然生态旅游、客家文化旅游、乡村旅游等进行融合。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革命旧址原貌不被破坏的前提下,挖掘整合革命旧址旅游资源,将革命旧址与当地其他文化史迹、自然景观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资源相整合,拓展展示路线、内容和形式,形成联合展示体系,运用高科技手段推广具有河源特色的旅游产品、线路和服务。

民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旅游等部门制作地图、公众服务平台、旅游信息网站、公共交通站台、旅游交通标志等,应当包含革命旧址资源相关内容。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投资与革命旧址保护利用相适应的旅游业和相关产业。

Local Regulations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