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规范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配置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分类投放点和收集容器完好、整洁;

(二)配合市、区主管部门,镇、街、村、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和引导;

(三)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投放行为予以劝阻,投放人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镇、街;

(四)及时将生活垃圾分类移交给相应的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或者驳运至政府指定的分类收集点;

(五)建立生活垃圾日常分类管理制度,记录产生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和去向,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因确定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发生争议的,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可以提请所在地镇、街协调解决。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