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小型废弃家电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属于有害物质、需要特殊安全处理的生活垃圾,包括: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灯管、家用化学品、电池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以有机质为主要成分,具有易腐烂发酵发臭等特点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厨余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国家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调整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