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项目建设单位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