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划定的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

地下水限制开采区禁止新打机井,严格控制旧井更新,逐步压减开采量。确需旧井更新的,应当报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权和机井指标,回填原井。

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除保留人畜饮水、生态用水机井外,其他机井应当有计划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