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制度。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每年年底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建议。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的用水记录,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核定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计划用水指标用水,未取得计划用水指标的不得擅自取用水。
计划用水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