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劝阻、制止、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Local Regulations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