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卫生健康委员会或者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三)(七)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纠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四)(九)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警告、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项规定的,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二)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