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从事社会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应当践行下列行为:
(一)提供教育、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的,应当遵守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恪守职业道德;
(二)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金融、通信、交通、旅游、物业等经营者应当遵守行业规范,诚信经营,文明服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应当遵守职业规范,按照规
定班次、线路行驶,不追逐竞驶、串线运营,不拒载、甩客宰客,不损害乘客合法权益、危害乘车安全;
(四)互联网租赁车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行业管理规定,加强车辆停放管理,及时修复、清理损坏和废弃车辆;
(五)邮政、快递、外卖等物流配送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邮政、快递、外卖等物流配送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交通安全规范,不得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六)机场、车站等处应当规范设置购票区、等候区、出入通道,设置醒目导向标志,保持环境整洁卫生,加强引导管理,维护正常公共秩序;
(七)机场、车站、政务大厅、医院、景区景点、大型商场,应当设置无障碍卫生间和母婴室,配备饮水设施、轮椅等便民用品以及必要的急救药物、设备设施;
(八)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完善旅游设施设备,科学合理设置游览导向、服务规范、注意事项等标志,加强巡查管理,做好客流调控,维护正常旅游秩序,及时劝阻、制止游客不文明行为,保障游客安全有序参观游览;
(九)旅游从业人员不强迫游客购物并私自安排旅游项目,不得对游客有侮辱、谩骂、威胁、殴打等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十)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