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居住出租房屋应当符合以下消防安全要求:
(一)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及器材、室内装饰材料应当符合国家、省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的相关要求;
(二)窗户和阳台原则上不得设置金属栅栏、防盗网;确需设置的,应当能从内部易于开启,不得影响逃生疏散和灭火救援;
(三)对依据国家、省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允许仅设有一部疏散楼梯的居民自建多层出租房屋,应当在二层以上的每层设有外墙窗户的部位至少设置一部用于公共逃生的辅助逃生设施;
(四)三层以上的居民自建多层出租房屋的疏散楼梯不得采用木结构楼梯或者未经防火保护的金属楼梯;
(五)对电动车停放、充电区域与出租房屋设置在同一建筑的,应按照国家、省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做好物理分隔,并配置智能烟感探测器和简易喷淋设施;
(六)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