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出租人应当在首次签订出租合同或者首个承租人入住出租房屋后三个工作日内,到出租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安全责任书;在本条例颁布前已出租且仍处于出租状态的房屋,应当在本条例颁布施行后三十日内签订。

出租人委托管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可以由管理人代为签订,双方明确约定不得由管理人代为签订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