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居住出租房屋信息报送人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自行出租的,由出租人报送;
(二)出租人委托管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应当书面明确出租房屋信息报送人;未明确的,由管理人报送;
(三)通过房屋出租中介服务机构出租的,由房屋出租中介服务机构报送。
居住出租房屋信息应当自签订出租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未签订合同的,应当自承租人入住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承租人变更或者房屋停止出租的,应当自承租人变更之日起或者自停止出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转租房屋给他人的,应当自房屋转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
本条例颁布前已出租且仍处于出租状态的房屋,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三十日内报送。
Local Regulations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