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15, 2020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15,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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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articles
(2004年12月30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5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2017年4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1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19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城市发展规模、重大建设项目布局、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城市建设应当充分考虑水资源承载能力,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
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城市。
污水、中水、海水以及雨水等的综合利用应当纳入节约用水规划。
(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和各类用水定额,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管理用水单位的水量平衡测试工作;
(三)审查建设项目的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组织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
(四)污水、中水、海水和雨水利用的规划、管理工作;
(五)节约用水的其他管理工作。
市水务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承担节约用水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计划,定期开展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对浪费用水的行为予以披露。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Chapter 2计划与定额
居民生活用户实行定额用水管理;单位用户实行计划与定额相结合的用水管理。
本条例所称居民生活用户,是指居民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场所发生用水行为的用户。
本条例所称单位用户,是指在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用水行为的非居民生活用户。年实际用水量超过三万立方米的为重点单位用户,年实际用水量三万立方米以下的为一般单位用户。
行业用水定额在水量平衡测试确定的合理用水水平基础上编制,并根据用水需求变化、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情况定期修订。
单位用户应当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水量平衡测试,产品结构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复测。水量平衡测试结果应当报送市、区水务主管部门。
市、区水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年度用水计划、行业用水定额以及相应的产业政策、单位用户的合理用水水平和发展需求等核定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
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每年核定或者备案一次。尚未核定或者备案的,其年度用水总量按照单位用户近三年年度用水总量的平均值以及发展需求合理确定;不满三年的,按照实际用水量以及行业用水定额合理确定。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申请用水计划所需要提交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的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单位用户用水超计划的,超基本水价加价部分,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代收,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节约用水技术、设施、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节约用水的工程建设、节约用水的宣传、培训、奖励以及市人民政府决定的与节约用水相关的其他工作。
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的业务主管部门是水务主管部门,执收部门是税务部门,资金管理和监督部门是财政部门。市水务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市税务部门、市财政部门依据本条例制定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征收管理细则。
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按月进行考核,单位用户用水超过计划在百分之十(含百分之十)以内的,由水务主管部门予以警示;超过百分之十的,加价收费。
加价收费的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Chapter 3节约用水
年设计用水量在三万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制定节约用水措施方案。其他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用水节水评估的内容。
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的编制和审查办法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具体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年设计用水量三万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报建时,应当出具水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节约用水设施建设报告。
单位用户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已建成的节约用水设施。
已建成的建设项目,应当逐步建设和改造节约用水设施。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水务主管部门提供本企业生产用水以及单位用户和居民生活用户用水情况等有关资料。单位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向水务主管部门提供本单位的相关用水和节约用水资料。
水务主管部门、供水企业和重点单位用户应当建立供水、用水和节约用水数据传输系统与共享数据库。
消防、环境卫生等市政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设施管理,防止水的泄漏、流失或者取作他用。
供水企业管网供水漏失率、供水产销差率以及水厂生产自用水比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超过标准部分的用水不得计入水价成本。
单位用户的设备冷却水、冷凝水应当循环使用或者回收使用,不得直接排放。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冷却水和冷凝水循环利用率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水务主管部门不予增加用水计划指标。
鼓励单位用户和居民生活用户采用或者使用前款名录所列节水型工艺、设备和器具。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按照国家规定的创建节水型城市要求,提高污水的回用率。
(一)建筑面积超过两万平方米的旅馆、饭店和高层住宅;
(二)建筑面积超过四万平方米的其他建筑物和建筑群。
鼓励单位和个人建设和利用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一)重点单位用户实际用水量长期低于用水计划的;
(二)供水企业供水损耗明显低于国家标准的;
(三)在污水、中水回用和海水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四)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技术、工艺、设备、器具等有突出贡献的;
(五)在节约用水宣传、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六)对严重浪费用水和擅自取水行为予以举报和制止,经查证属实的。
Chapter 4法律责任
(一)单位用户未按照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或者报送测试结果的;
(二)供水企业、重点单位用户未按照规定向水务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或者不建立供水、用水和节约用水数据传输系统与共享数据库的;
(三)单位用户未按照规定进行节约用水管理的。
(一)单位或者个人未依法办理取水手续,擅自开采地下水或者自建设施取水的;
(二)供水企业擅自供水的;
(三)单位用户擅自停止使用已建成的节约用水设施的;
(四)原水供应单位、单位用户、供水企业等单位对供水、用水设施管理维护不当,造成水资源严重浪费的;
(五)供水企业将管网供水漏失率、供水产销差率以及水厂生产自用水比率超过标准的用水计入水价成本的;
(六)单位用户未按照要求采取循环用水、尾水回用等节约用水措施的;
(七)供水企业不按照规定安装用水计量器具、不按照用水计量收费或者实行用水包费制的;
(八)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配套建设污水、中水或者海水利用设施的。
水务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