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

物业服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物业服务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中标的;

(二)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三)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降低物业服务标准;

(四)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五)擅自处分业主共有财产,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从事广告、宣传、经营等活动;

(六)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不配合管理等理由,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

(七)原物业服务人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或者撤出时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造成物业服务管理状况混乱的;

(八)泄露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获取的业主信息的;

(九)未履行垃圾分类管理人责任的;

(十)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乱搭乱建、饲养禁养犬等违法行为不劝阻、不报告的;

(十一)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行为。

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