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自行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历史形成的、经区(县)人民政府认定的老旧楼院的物业服务管理由市、区(县)人民政府适当提供补贴,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通过招投标引入有实力的物业服务人进行管理。
本条第二款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主动交纳维修资金,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承接管理的物业服务人负责督促收缴。
本条第二款的业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主动交纳物业费和水电气暖等费用,不得无故拖欠。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承接管理的物业服务人督促催缴。
Local Regulations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