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示下列信息:
(一)业主委员会成员姓名、职责分工和联系方式;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
(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决定;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经业主大会决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机动车停车位及其处分情况;
(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收益及其分配与使用详细情况;
(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业主委员会成员工作津贴详细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应当每半年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公布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查询、复制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信息及相关原始资料并依法实施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应当予以配合。
Local Regulations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