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区(县)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书面告知相关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

(二)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

(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